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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作者:
门户管理员
发布日期:
2021-04-07
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第一条 【法律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及《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施工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工程(住宅修缮工程除外)及相关的专业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评标原则】
评标办法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工程项目的具体特点、难点制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妨碍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四条 【评标办法种类】
评标办法包括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综合评估法(一)、综合评估法(二)、有担保的最低价中标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一)适用于建筑企业资质标准中一级及以上的资质可以承接的工程(以下简称一级工程)或施工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综合评估法(二)适用一级工程且施工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
第五条 【否决投标规定】
评标办法对于技术标评审和商务标评审应当分别集中单列否决投标条款,具体内容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增减,增减条款必须合法合规。
(一)技术标否决投标条款
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即共同投标协议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签署、提交,未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具体包括以下情形的:
(1)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一致,或前述证照无效;
(2)投标人资质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3)项目负责人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专业等级要求,或投标截止当日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本市项目以合同信息报送日期为准,外省市项目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除外;
(4)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社保非本单位缴纳(已退休的人员除外)。社保在单位分支机构(非独立法人)缴纳的视同本单位缴纳;
(5)采用资格预审的项目,投标文件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项目负责人不一致(离职、重病、死亡的除外);
(6)企业、项目负责人类似项目业绩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7)投标人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8)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9)投标人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单位负责人;
(10)投标人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11)投标人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承担设计、造价咨询、监理业务的单位;
(12)投标人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单位、招标代理机构、设计单位、造价咨询机构、监理单位为同一法定代表人;
(13)投标人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监理单位存在管理关系、相互控股或参股关系;
(14)投标人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
(15)投标人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16)投标人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7)投标人在近三年内发生重大施工质量问题(以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8)投标人被市场监管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9)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
(21)投标人拖欠工人工资,情节严重被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且在公布的期限内;
(22)投标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中标资格,造成招标人重新招标。
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5、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具体包括以下情形的:
(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2)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
(3)质量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4)对本工程重点、难点、应急预案的分析及其针对性措施有缺失;
(5)施工进度计划表缺失、工序缺漏或错误;
(6)施工总平面图缺失或与项目实际情况不符;
(7)重要机械设备配置缺失或与项目实际情况不符;
(8)重大危险源识别管理分析缺失或与项目实际情况不符。
(9)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
(10)未按招标文件要求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
6、投标人在本标段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二)商务标否决投标条款
1、投标文件下列内容未经投标人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1)投标承诺书;
(2)投标函;
(3)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情况汇总表;
(4)共同投标协议(如有)。
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即共同投标协议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签署、提交,未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3、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4、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具体包括以下情形的:
(1)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2)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具体包括以下情形的:
(1)改变专业工程暂估价、材料(设备)暂估单价、暂列金额或工程量(招标文件允许工程量改变的除外);
(2)规费、增值税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费率计取;
(3)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
(4)质量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
6、投标人在本标段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第六条 【报价初步甄别】
在通过否决投标和信用评价评审的投标人中,对报价进行初步甄别。